(1)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国其来源于经营者甲,即消费者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2)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
混淆中最为常见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的混淆,但混淆发生的时间点也可能在此之前或之后,由此形成售前或售后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最初兴趣混淆(inital interest confusion),是指消费者最初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但在实际作出购买时没有发生混淆。例如,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店的名称会将不少消费者吸引过来,即使在商店之内经营者使用另一些标志使消费者能够意识到这并非是出售商标权人商品的商店或与之有关联的商店,但许多消费者会产生“既然来了,就买点东西”的心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利益。
售后混淆是指实际作出购买决定的消费者并没有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但此名消费者在此后使用商品的过程中使其他人产生了混淆。售后混淆往往发生在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上,例如,某些小商品市场出售假名牌早已是众人皆知的事实,假冒的“劳力士”手表仅售几百元,为真货的几十分之一,消费者往往购物时对此也心知肚明,只希望以低廉的价格购回貌似真品的假“劳力士”表。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并没有对所购假货的来源产生任何混淆,误以为是真品,这种混淆对商标权人产生的损害也不容小视。不难想象,如果仿冒某一知名品牌的假货满天飞,那些花大价钱购得的真品的人便无法通过对真品的使用和展示获得其原本期望的尊重和喝彩,知名商标所特有的彰显使用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便无法得以实现。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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