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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平行进口”是否为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10 22:50:20

是否将“平等进口”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于跨国的商品流通。换言之,如果某一商标已在世界各国都获得了注册,在商标权人许可带有商标的商品进入一国市场之后,对于该商品之上的商标权而言,是仅在该国市场上“用尽”,还是在全世界都已“用尽”?

如果对“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方式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或由于商品质量不同等原因造成影响进口国商标权的声誉,则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这与商标权用尽的例外情形是一样的。但如果商品质量和其他状况在出口国和进口国完全相同,只是价格不同;同时,“平行进口”的商品在销售时也标明了其真实来源,则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受到影响的只有进口国的商标权人,特别是独占被许可人,因为以较为高昂的许可费换取在一国的独占被许可人的地位,就是为了获得在该国使用商标的垄断权,从而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而在“平行进口”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垄断地位便受到了挑战,独占被许可人为了保持和提高商标声誉而付出的努力可能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知识产权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真品的“平行进口”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取决于立法者的政策取向,即是偏重于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还是保护商标权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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