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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不侵犯商标的行为之四:在先使用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0 22:43:39

《商标法》于59条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就明确承认了“在先使用”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知识产权律师:在先使用抗辩的范围,只能限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及服务,而不能延及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否则就超出了“原有范围”。

《商标法》59条3款同时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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