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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不侵犯商标的行为之三:商标权用尽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10 22:41:14

知识产权律师:“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在带有商标的商品已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市场公开流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商标权人限制买受人转售其购得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就偏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而演变为允许商标权人对他人的所有权和有开财产的合法流通加以干涉了。这将严重损害允许合法商品自由流转这一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的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权被视为“用尽”或“穷竭”,商标权人不能阻止该商品的所有权人向公众再次出售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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