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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案例分析:PICARO 与 PICASSO 近似吗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31 06:21:17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上诉委员会、初审法院和欧共体法院均认为异议不成立。

(1)对于标识之间在视觉(文字和图形)、听觉和含义上的相似性,即是否存在了混淆可能性的问题,必须以标识使人产生的印象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估,特别要考虑其具有显著性和占主导地位的成分。虽然PICARO 与PICASSO在视觉和听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PICASSO作为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字,相关公众是十分熟悉的。而PICARO的含义可能只有讲西班牙语的人才明白,其只是西班牙文学中的一个人物,对于相关公众中大多数不讲西班牙语的人而言,PICARO无任何意义。由此,两个标识从含义角度看并不相似。由于PICASSO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具有清楚和明确的含义,公众看到后能够立刻将它理解为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字,这就抵销了两个标识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

(2)在地混淆可能性进行整体评估时,必须考虑到一般消费者在注意程度是随着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变化而变化的;考虑到本案中相关商品(汽车)的性质,特别是其价格高昂及高科技特性,相关公众在购买汽车时的注意程度是相当高的,一般消费者会在经过特别仔细的检查之后才会购买,这就降低了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的关键时刻,在不同商标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3)知识产权律师:本案是运用“整体观察比较”方法的典型案例。虽然PICARO与PICASSO在视觉和听觉上都有相似之处,但一方面由于PICASSO是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字,名气大到消费者不容易将它与相近的词汇(特别是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毫无意义的词汇)弄混;另一方面由于注册的商品是价格高昂的汽车,消费者会施加高度注意,更不太可能发生混淆,因此,都注册在汽车上的 PICARO与PICASSO之间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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