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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如何判断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31 06:17:28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都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1.商标相同

“商标相同”是指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被称为“引证商标”)相比较,两者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则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果某外文标识及其中文译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则该外文标识与认证公司中文就能够之间也构成近似。判断商标近似考虑以下因素:

(1)首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某些人购物经验丰富,而且在选购商品时会特别仔细、谨慎,对商品从各个角度进行反复观察之后才会决定购买,而另一些人特别粗心大意,看个大概就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只有介于这两种极高或极低的注意力之间的才是“一般注意力”。

(2)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进行“隔离观察比较”。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印象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般不可能带着上次购买的商品,将其与欲选购的商品进行比较,而只会依赖脑海中对商标并不精确的大致印象。因此,尽管两个商标存在差异,但是经过隔离观察后给人留下了近似印象的,就应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3)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还应进行“显著部分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是否相同。商标可能由数个要素构成,而消费者往往中记住了其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部分,如果这部分也出现在另一商标中,就容易认定两个商标近似。

(4)还要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即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在整体上给人留下了非常接近的印象,而不能仅对两个商标中相对应部分进行分别比较,有时两个商标均由数个要素构成,有些相对应的要素之间本身并不相似,但由于采用了相同的结构,致使两个商标在整体上接近,此时也构成商标近似。f

(5)在应用上述原则进行比对时,还要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大,给普通消费者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刻,混淆就越有可能发生;反之,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弱、知名度越小,即使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之在客观上的相似程度较大,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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