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现实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如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筹备阶段,几名发起人约定为成立后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但其中一个将该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有时代表人或代理 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而是与他人串通合谋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如代表人另行成立新公司后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缺乏对恶意抢注的兜底性规制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代表人、代理人”进行了扩大解释,对于上述情形均这个恩属于代表人或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
2013年商标法,又在15条增加了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了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了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供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扩大了禁止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抢注的范围,有些人并不属于严格民法意义上在先使用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而是与在先使用者有其他业务往来关系。如果其通过这种关系或往来明知在先使用人的未注册商标并予以抢先注册,显然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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