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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29 16:12:44

先天没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之后可以逐渐获得显著性,而先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经过长期使用之后,也可能逐渐丧失显著性,这往往是因为使用某种商标指代来源的商品在市场上过于成功,或者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人们习惯于用商标名称来代替商品名称,最终导致商标沦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在这类商品中区分来源的作用。如Aspirin(阿司匹林)、Escalator、Thermos、Cellphone曾经是感冒药、电梯、保温瓶和手机的商标,今天却已经成为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律师:商标的显著性一旦退化,就会失去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本质上已经无法起到商标的作用。为了避免注册商标的退化,导致商标被撤销,一些注册商标权人尽力向公众宣传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是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

即使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并非是由商标权人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如果同类商品的提供者已经普遍使用该商标指代一类商品,而消费者也已经习惯将该商标作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保留该商标的实际意义不大。因此,《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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