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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原则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29 16:16:34

《商标法》第12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知识产权律师: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着严格的区别,任何实用功能增均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如果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则该艺术美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原理在商标法中也完全适用: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能够承载商誉的标志,而不是技术方案。如果三维形状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也即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则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对于一人三剃头的电动剃须机外形而言,如果三剃头比常见的二剃头刮胡子更干净,则三剃头的外形就是实现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发明人只能申请专利,而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对这一技术加以垄断,因此,三剃头立体形状不应获得商标注册。《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3条第1款(e)项规定:纯粹基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了获得技术效果或赋予产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被注册为商标,这一规定并不仅仅是基于标志可能缺乏显著性的考虑,而是反映了阻止利用商标注册扩展技术垄断的公共政策。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此处的“形状”是指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使用的形状,消费者一般也认为其价值在于使产品具有吸引力,而不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由于这种具有美感的形状与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也被称为具有美学功能性。

此外,多数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都可以构成立体美术作品或外观设计,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以及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以便在保护期届满之后使相关形状进入公有领域,为任何人所自由使用。如果这些形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则意味着其可以一直受到商标法保护,竞争者就不能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同样的实质性价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就架空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保护期的规定,是不能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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