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是指为解决较为重大的技术问题而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智力成果都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1.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这是说的“自然规律”是指狭义的自然规律,如物理和化学规律等,它们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之中,人类可以发现和利用自然规律,却不可能创造出新的自然规律。
2.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技术方案”必须具有被作为技术实施的可靠性。
3.能够被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指发明的最终表现形态是一种实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研究发现了一种已知物质未被人类认识的新的属性或性能,并利用这种属性或性能抽成了新物质、应用于新用途,则该新物质被称为“用途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权。
2.方法发明,是指发明的最终表现形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步骤,或制造某一产品的化学方法、物理方法、生物学方法和机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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