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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专利权的基本特征

作者:黄继保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4 16:20:56

知识产权律师:专利虽然与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也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排他性更强

专利权与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都具有排他性,但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的排他性更加强烈。如二人同时创作了相同的作品,则二人都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如二人独立同时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而其中一人先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则另一人则不能获得专利权,也不得在他人申请日之前没有制造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技术或做好相关制造/使用准备,则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

(二)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我国《专利法》目前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即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自申请起18个月即向社会公开,而此后该申请完全有可能因技术方案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而被驳回,导致申请人既无法将该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也无法再次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权。这种近乎苛刻的公开要求是与专利权高度排他性相适应的,他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这项技术。

(三)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

著作权是依法律的规定自动产生的,作者一旦创作完成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智力成果,该智力成果即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无须将作品送交审查或登记即可自动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不是自动产生的,发明创造只有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之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以发明专利为例,只有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经过审查,确认一项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给社会带来充分的利益之后,才会授予申请人以发明专利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技术。

(四)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

《伯尔尼公约》要求成员国被告自动保护制度,同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实行国民待遇,这意味着中国作者一旦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其著作权不但自动产生,而且在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都受到承认,并按当地法律受到保护且保护水平不能低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

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要经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审查之后才能授权,由于各国专利法对授权条件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仅在一国获得的专利权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受到承认和保护。《巴黎公约》也并未创造出一项所谓的“世界专利权”,它仅要求各成员国在保护其他成员国的申请人实行国民待遇,并未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的专利权;同时,由于专利大多数与技术有关,对发明人的保护要与社会利用技术的重大利益相协调,因此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明显短于著作权,同样,由于专利抚摩可能与国家利益和国民经济之间有密切联系,《专利法》中防止滥用专利权的机制远多于《著作权法》,如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参见《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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