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才能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专利侵权律师|北京专利律师法律咨询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网
13911525319
13911525319
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首页 > 经典案例 > 商标案例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才能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13 09:12:10


案件要旨

商标法第十三条(2001年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违反该规定,是撤销争议商标的法定理由之一。双叶社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撤销理由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蜡笔小新”(文字和图形)是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第16类墨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根据双叶社提供的证明资料,均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1996年1月9日之前,“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因此,双叶社认为“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对应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应案例

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第1044841号“蜡笔小新”商标(即争议商标)于1996年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墨水、印章、笔等。当前商标权人恩嘉经贸公司。2005年1月26日,双叶社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1992年至2005年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由双叶社出版,在日本广泛发行。1994年以后,双叶社通过许可出版的方式,将《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香港、台湾发行。《蜡笔小新》动画片也随之在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东南亚国家、地区播放。双叶社的“蜡笔小新”商标自1994年开始在日本、中国台湾注册,涉及第9、14、16、25类等十几个类别。1995年4月1日双叶社与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化权合同,将漫画《蜡笔小新》在亚洲的商品化权提供给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独家行使,由该公司负责“蜡笔小新”卡通造型商品的开发、制造,主要包括玩具、文具、休闲、服饰等商品,并在台湾市场销售。《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始于2003年。双叶社的“蜡笔小新”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始于2002年3月18日,由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3年7月7日获准(注册号为3117066),使用在第21类牙刷、水杯、纸巾分配器等商品上。双叶社提及的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3117067号“蜡笔小新及图”商标系由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2月28日获得注册,使用在第16类书、连环漫画书、卡纸板制品上。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叶社对其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进一步予以明确,用证据证明“蜡笔小新”文字、图形系列商标系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叶社主张的“蜡笔小新”(文字和图形)构成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争议商标注册属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的认定问题。商标法第十三条(2001年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违反该规定,是撤销争议商标的法定理由之一。双叶社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撤销理由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蜡笔小新”(文字和图形)是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第16类墨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根据双叶社提供的证明资料,均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1996年1月9日之前,“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因此,第4639号裁定没有认定“蜡笔小新”文字和图形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正确的。双叶社认为“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4639号《关于第1044841号“蜡笔小新”商标争议裁定书》。

双叶社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双叶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审理予以驳回。


案件来源

(2007)民监字第25-1号


参考书目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主编:吴汉东 宋晓明



ADDRESS
电话:13911525319
邮箱: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Always put the interests of customers first, focus on solving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sues, only to accept the value of the client commission, attention to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ideals, to become an exp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s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

本网站内所有内容均属黄继保知识产权律师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0350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