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其中,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认可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假冒商标行为,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普通消费者往往不能正确区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只要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看到自己熟悉的商标文字或图形,就不大细究它们究竟是被用作商标,而是直接以此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即使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只要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的可能,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13年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弛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下列属于商标法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就意味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没有“突出使用”的,即使误导了相关公众,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远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
(4)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知名商标所有人;另一方面也会损害被撕去的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为知名商标所有人之所以要在购买商品之后更换上自己的商标,往往是因为他人的商品质量上等,而且价值低廉。知识产权律师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成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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