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榭丽花园”侵犯“香榭里”商标权么?
法院认为:楼盘(商品房)作为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围绕它的服务一般都是在楼盘所在地提供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开发的“香榭里花园”地处深圳市,其为出售“香榭里花园”所提供的服务行为,如广告宣传等,也主要发生在深圳市,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与建立或提升其商标知名度有关的服务发生在上海市 和被告开发“香榭丽花园”之前。同时,楼盘(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普通商品不同,由于售价、使用期限等因素,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而且,“香榭里”与“香榭丽舍”相近,是闻名于世的法国巴黎主要街道,由于原告的商标实际上是国人所熟悉的国外街道名称构成,其显著性在注册之初并不强;再次,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分处于两个相对隔离的市场,降低了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虽然被告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几乎完全一样的标志,但由于不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所以并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律师
(2)“THOMSON LIFE”侵犯“LIFE”的商标权么?
欧共体法院指出:在为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而进行商标之间近似程度的判断时,应当进行整体比对,考虑两个商标传递的整体印象是否近似。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会将商标视为一个整体;同时,商标中的一个或几个元素可以对传递的整体印象起到主导性的作用。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构成在先商标的元素被纳入在后商标之后,该元素即使对比于在后商标的传递的整体印象起不到主导性作用,仍然能够独立发挥识别功能。此时,在后商标传递的整体印象,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来自于与在先商标有关系的企业,由此导致了混淆的可能。当一个企业将他人并不出名的在先商标和自己的知名商标中商号一直使用时,起主导作用的是该企业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但只要在先商标此时仍然能够独立发挥识别功能,就应当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知名企业就可以任意将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一起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从而在先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会逐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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