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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一: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10 22:26:45

(1)这类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的使用通常被称为“描述性使用”,它是指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因为这些文字或图形毕竟不是商标权人臆造出来的,它们本来就在公有领域之中,只不过通过商标权的长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使其被赋予了第二种含义。商标法对描述性标志的保护,也局限于这种由商标权人的商誉所带来的“第二含义”,而该标志的“第一含义”仍然保留在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而且他人只要善意地使用标志的“第一含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2)《欧共体》商标一号令为此明确规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第三方在贸易中指明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或者服务的其他特征,只要这种使用不违背工商业仪式的诚信惯例。

(3)在纸巾上标“薰衣草”,是为了描述纸巾的香型,供消费者在购物时加以取舍;新东方学校对GRE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使用;“大富翁”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常之道的游戏”,而西门子公司用“bio fresh”的意图明显是指该商品所具备的生物保鲜功能,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4)不构成侵权的描述性使用经常被称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合理使用”这一称呼可能会引人误解,因为它会给人以“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的感觉,但实际上,描述性使用只是对描述性标志“第一含义”的使用,即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即没有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使用根本不能被称为“对商标的使用”,更谈不上“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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