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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原则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02 23:07:25

(一)先申请原则。《商标法》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的先后在我国是以“申请日”而非“申请时”来判断的,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先后同时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时申请。如果是通过邮寄进行申请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邮戳标明的寄出日为准,这与《专利法》确定的专利申请日的规则有所不同。

(二)优先权原则。首先,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产生优先权。《商标法》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其次,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可产生优先权。《商标法》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可以享有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却没有规定优先权,这意味着申请人在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申请的,申请日仍然是实际申请的那一天,而不是展出日。这一点与《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律师

(三)自愿注册原则。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四)分类注册原则。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已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分类表现在为每十版,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申请注册人必须在了解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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