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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理论探讨:如果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7-29 16:25:15

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考虑该注册行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如以下案例:李某利用政府部门宣传推广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及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抢先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的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商标应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因此被撤销(现行商标法称为“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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