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
商标标识显著性的决定因素如下:
(1)商标标识的显著性首先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这意味着某些标志在用于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而同样的标志用于另一些商品或服务时,在最初却没有显著性。如以下标志,用于“航空谢德服务、订票服务”等时,该标志显著性很弱,因为其中文含义是“廉价航空”,图形为一架飞机,均直接描述了服务的特点;但对于“汽车租赁”、“宾馆预订”、“天气预报”服务而言,该标志就具有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显著性,因为该标志的文字与这几类的服务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2)认定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除了需要考虑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的密切程度之外,还应当将标志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有时构成商标标志的一个或数个要素本身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后具有固有显著性,即作为一个整体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此时该标志应当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不能因为标志中包含不具有显著性的要素而认为标志不能注册,例如“韩泰轮胎”。
(3)相关公众对标志的认识对于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也有重要意义,相关公众是指与合作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或经营者,许多商品或服务的对象并非个整体公众,而是特定人群。例如,精密实验仪器的使用都不可能是普通公众,而只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中的研究者,在这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能够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只能以这些特定人群的认识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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