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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作者: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8 09:29:40

专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什么这样规定,应如何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与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进行比较。有人说,他的产品跟我的产品根本不一样,而且我也有外观设计专利,但他说我侵犯了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样说的朋友就是没有明白比对的对象。

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外观设计进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整体观察,就是将外观设计专利、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分拆为一个个设计特征,并进行逐项分析比对;综合判断,是对设计特征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从大到小进行综合考量。其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更具有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创新设计特征比其他设计特征更具有影响。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需要遵循“先做减法再比对”原则,被指控侵权产品中要减去惯常设计内容、现有设计内容,还有减去产品为实现功能所必须呈现的设计等内容,剩下的才是进行比对的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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