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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原则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3 10:59:58

在将专利申请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以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因为发明专利除去初步审查之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各不相同,将会在这篇文章详细进行解说。

一、发明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注意: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对于外观专利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四、修改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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