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职工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指发明创造并非本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甚至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主打产品关联性不大,这样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例如黄某是汽车公司的修理工,其针对某款汽车油耗较高的缺陷发明了一种节油装臵,因为其本职工作是修理汽车而非改进汽车性能,因此该发明不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与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相辅相成,二者很难割裂得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进行技术研发必然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职工个人很难说,个人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却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活 动成果,而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智力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一个人在上班时间进行的技术构思不会因为下班而完全停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可以量化,而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却是无形的。因此,职工如果确认某项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不但要证明该项发明创造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同时还要证明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如何解决和平衡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间争议?国外在此已经有许多有益探索。比如德国的做法就比较有特点,它采用申报制度解决了发明人与单位间利益关系。依照德国的《雇员发明法》,雇员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发明创造,雇员应向雇主申报,说明发明过程及发明内容,由雇主在一定期限内判断该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若为职务发明,雇主还应决定是有限地或是无限地占有这一发明;如果雇主声明无限占有,则雇主对该发明享有一切权利;如果雇主声明有限占有,则雇主仅享有非独占的使用权。当然,雇主也可放弃对职务发明的权利,这时的发明就如同自由发明一样。促使雇主在对发明创造作出放弃或占有,以及占有程度选择的因素是,一旦雇主选择无限占有一项发明,他便应向发明人支付相当的报酬,并承担相应的其他义务。一项对雇主毫无意义的发明,雇主是不愿白白地花钱买下这有名无实的权利。这种申报制度通过经济手段自然地平衡了发明人与单位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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