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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6-29 10:12:13

知识产权律师:

1.《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或者是与之无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或设计,则其可以直接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而不必选择请求宣告相关专利无效;

2.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二者之间的区别:

(1)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了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其只能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而不能以其他理由进行抗辩,而“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只关注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是否为现有技术或设计,即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或外观设计,以及与之等同的技术特征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外观设计是否已经由现有技术公开;

(2)如果经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原专利权人当然无法再去起诉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相关技术或设计;而“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以及法院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侵权不成立的结论只具有个案效力,在个案支持“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涉案专利并不因此而无效,专利权人仍可以起诉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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