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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技术公开的三种方式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6-25 12:54:09

知识产权律师:

a.书面公开:如果在申请日之前 有同样的技术在国内外以书面方式公开发表过,这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就被认为已经公开,成为现有技术了。对于书面公开,《专利法》采取了“世界标准”,即使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在国外以书面方式公开,也会使国内在以后的申请丧失新颖性;这是因为现代交通和通讯非常发达,国外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很容易在国同人被检索到;因此,如果允许国内的申请人在查到国外的一项技术后,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将其照搬过来,在国内申请并获得专利,就无法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同时,规定世界新颖性标准,有利于刺激本国的发明人与其他国家的发明人相竞争,从而研发出世界领先的技术,这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b.使用公开:如果同样的技术在国内外曾被公开使用过,则这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会被认为构成现有技术,在后申请就不具有新颖性了。对技术的使用只有能够导致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内容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可以使公众从中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和展出等方式,在展出时,如果参观者中有人向发明人询问该发动机的工作原理,而发明人在没有要求听众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将工作原理的全部技术特征和盘托出,则导致对技术的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将使用了相关技术的产品售出后,发明人就失去了对产品使用方式的控制,如果购买者可以通过对产品进行观察、测量、化验,或拆卸产品,分析其结构、材料和功能等手段获得其中的技术特征,则即使没有人实际这样做,出售该产品的行为也属于公开使用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制造和销售含有相同技术的机器,使相关技术成为了现有技术。

c.其他方式的公开:除了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之外,口头交谈、讲演、报告、发言、授课等公开方式如果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也会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与实际人数和产品数量并无关系,它仅仅是指技术方案脱离了秘密状态,公众有获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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