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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专利权的主体范围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6-23 09:28:58


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人共有,委托发明的专利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于受托人。


一、发明人与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创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能误将实施发明创造而提供的物质条件当作为完成发明所利用的物质条件,而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发明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则无论在实施过程中单位提供了如何重要的物质技术条件,都不会使发明成为职务发明。

二、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人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对于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申请被批准以后,专利权也应由合作开发人共有;根据财产共有的一般民法原则,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以及在获得专利权以后对专利权的转让、放弃或出质,应当经过全体合作开发人同意;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第15条还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这与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不能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权之外的著作权的规则不同,这是因为专利申请是有法律风险的

三、外国人

中国已经加入了《巴黎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应当享有该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一切利益,享有和国民同样的工业产权;

专利权有强烈的地域性,而且只有经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后才能授予;因此 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在《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获得了专利权,该发明创造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也不能自动受到保护,只有直接在该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并指定该成员国,并且在该成员车获得专利权之后,该发明创造才能在这一国家受到保护。

四、受让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申请权”不同,后者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作为专利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在专利获得批准之后成为专利权人的权利;前者则是指完成发明创造或设计之后,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 ,可以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予以转让,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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