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到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就是发现,而创造出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东西才叫发明,但是,发明与发明之间的界限在现代专利法中已经变得不那么清晰了,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为了促进在生物和化学领域分离、提取和认识具有实用价值的物质,《专利审查指南》缩小了科学发现的范围将原本属于发现的结果也界定为发明。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要将不受专利法保护的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的思想与基于这些规律、现象和思想的发明创造进行区分,就当适用“两步法”:第一步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上述不受专利法保护的规律、现象和思想,如果回答是肯定的,第二步是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将上述不受保护的客体转换为受保护客体的创造性要素。
(3)传统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实施和效果高度取决于实施者本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不能被稳定地重复再现,我国《专利法》的立法者不将其视为发明创造;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的进步,许多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可以借助医疗设备和药物,取得稳定的诊断和治疗效果,能够符合《专利法》对发明的要求。
(4)国际条约和我国《专利法》之所以对动物与植物,、微生物区分对待,是因为与动物相比,植物与微生物较少涉及伦理方面的问题,例如,许多人会觉得为了进行搞癌新药实验而培育一种老鼠品种,让其终身忍受实验的折磨是不人道的,但对于用植物或微生物进行实验在感情上就容易接受。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人为培养的转基因细菌可以作为制造物或合成物获得专利权,美国专利商标局即宣布非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多细胞特征组织(但不包括人体细胞组织),包括动物,都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物或合成物。
(6)如果一种设计的主要作用不在于增强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在于识别来源,则不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2008年修订《专利法》之前,没有明确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出专利保护的范围,导致大量此类外观设计申请被授权,不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水平毫无益处,也增加了与其他法律保护机制(如商标)之间的重叠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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