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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冲关 知寰商事案例|百折不挠 ——记代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维权经历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9 12:41:59

2021年6月30日,随着55万人民币和解款支付到位,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Company Limited)与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全部履行完毕。

这个案件从2018年3月立案,到2021年6月30日履行结束,当事人拿到款项历时三年零三个月时间。虽是一件不太复杂的商事案件,但由于主体瑕疵、合同条款缺陷以及对方人为设置的障碍,代理过程颇为艰难。但代理人黄继保律师凭着对法律的娴熟运用、对委托的忠于职守,坚持到底,百折不挠,对方终于主动要求和解并支付款项,案件最终有了良好的结果。

一、基本案情

百吉时代(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杯勾(Bagel)”食品的公司(简称百吉公司),杯勾食品系发源于欧美的烘焙面包,百吉公司曾于2008年向北京奥运会的西方代表团提供过杯勾面包,过硬的烘焙工艺和独特的口味配方受到一致好评。

百吉公司是一家外资公司,由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Company Limited,简称杯勾公司)独资设立。杯勾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百吉公司和杯勾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加拿大籍华人罗女士。

2016年,通过两份转股协议,北京xx商贸公司(简称商贸公司)受让了百吉公司的股份,其中第一份协议以153万元受让百吉公司51%的股权,第二份协议以60万元受让百吉公司23%的股权。履行中,商贸公司只支付了第一份协议的50万元,以及第二份协议25万元,就不再支付。

2018年年初,杯勾公司委托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代为维权。取得加拿大公证、认证的委托代理手续后,于2018年3月开始诉讼。按照履行时段,第一次诉讼于2018年12月,北京四中院判决商贸公司支付转股款5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商贸公司上诉后北京高院二审予以维持;第二次诉讼于2020年12月判决商贸公司支付转股款88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双方达到执行和解,在两次判决总数额基础上酌减部分金额后,商贸公司同意自动履行,目前已经该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到位。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穿越的障碍

该案办理历经三年多之久,对方换了四拨律师誓要“血战到底”。过程中代理人历经各类法律陷阱和人为障碍,稳步推进,赢了官司,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为当事人赢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越过了股权转让合同主体设立错误的障碍。

该案转让的标的是百吉公司的股份,应该由百吉公司的股东杯勾公司与受让方商贸公司之间作为主体签订合同,但当事人却错误将百吉公司写成股权转让方。哪有自己转让自己的道理?立案时代理人反复阐明是由于笔误所致,从合同的目的、杯勾公司出具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看出是转让方应为杯勾公司,说服立案庭予以立案;庭审中引导法官向对方询问,是否由于笔误将杯勾公司写成了百吉公司,对方予以认可并记入笔录,终于解决了此问题。

(二)越过了对方依据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提出反诉的障碍。

商贸公司依据第一份合同第5条第9项,存在“甲方保证百吉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员工薪资、社保、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缴纳并签订…”,以及第7条第1项“甲方违反第5条任一条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股权转让款,并要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股款并赔偿损失。代理人对反诉进行抗辩,认为未缴纳社保的仅为部分员工,且对方自从2016年9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即开始经营百吉公司,直到本诉期间的并未行使解除权,究其原因是由于杯勾公司起诉后,想逃避支付转股款的义务才提起,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采信了此观点,驳回了对方的反诉。

(三)越过对方在朝阳法院另立案件起诉的障碍。

本案由于涉外,已经由北京四中院管辖。商贸公司利用双方签约的主体写成百吉公司的缺陷,以商贸公司来起诉百吉公司,立案时朝阳法院形式审查,由于双方主体均为内资而予以立案。接到朝阳法院通知后,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双方已经在北京四中院开庭的笔录,并阐明转让方应为杯勾公司,双方都已认可,商贸公司此举欲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拖延诉讼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朝阳法院查明事实,裁定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起诉。

(四)越过了杯勾公司在加拿大已经是“dissolved”的障碍。

杯勾公司在加拿大,由于没有定期年检,法律状态呈现是“dissolved”。考虑到该公司并没有走清算流程,而正在国内进行诉讼清收债权,代理人建议他们将dissolved翻译成“吊销”而非“注销”。一审中法院认为公司虽为吊销状态,进行与清收相关的业务是不受影响的,没有关注此问题。二审中,商贸公司新换律师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抗辩,认为杯勾公司已经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提起本诉讼。二审法官对此态度有些犹豫。针对此问题,我们及时联系在加拿大的罗女士,得知公司在dissolved状态下可以申请恢复,就申请了恢复程序,并将恢复结果及时回复二审北京高院。

(五)越过了商贸公司聘请加拿大公证人作证的障碍。

商贸公司针对杯勾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专业聘请了加拿大公证人、宣誓官Paul进行了专业调查,并得出“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Company Limited)根据加拿大法律注销,原告不是法人或组织,因此没有法律赋予的资格对被告提起诉讼”的结论,并对此作了公证向二审法院提交。对此公证书,杯勾公司从形式、内容、性质上均不予认可,最终该证据法院没有采信该证据。

(六)越过了商贸公司恶意减资、增加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障碍。

商贸公司为逃避执行,在第一件案件二审期间即着手减资,原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袁某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栗某,增加栗某为股东,将注册资本金从500万元减至10万元。而栗某可能就是毫无履行能力、也不惧怕列为失信和限高的那类人。果然,杯勾公司申请执行后,商贸公司无任何财产,只能将商贸公司列入失信并对栗某进行限高。杯勾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的终极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代理人注意到,商贸公司签订转股协议时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袁某为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63条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虽然商贸公司已经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从变更前的500万元变更为10万元,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发生在变更前,商贸公司应以变更前的法律状态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因此袁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袁某为被执行人,与商贸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袁某从开始不相信自己会输官司,在执行时又侥幸能够逃避责任,但最终却依然逃避不了与商贸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的结果,整个过程也给其上了一系列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促使其理性思考,为了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不得不委托其代理律师(第四拨律师)与黄律师进行和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杯勾公司撤回了执行异议之诉后,顺利拿回了股权转让款。

三、办理心得

2020年12月30日,在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北京四中院承办法官朱秋菱说对黄律师说,“当事人(指杯勾公司)能找到你这样负责任的代理律师,真是三生有幸”。法官的褒扬是对我们律师代理工作的认可和鼓励,引领我们以后更尽责做好法律代理工作,更好践行律师执业道德。这个案件能够实现客户的终极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识别“雷区”,谨慎“排雷”。

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将转让主体杯勾公司写成了百吉公司,这一缺陷如果让对方抓住不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代理人在庭审中,阐述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让和受让百吉公司的股份,主体应是杯勾公司而不是百吉公司,引导法庭要求对方确认了“双方由于笔误将杯勾公司写成了百吉公司”这一事实,为诉讼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杯勾公司的法律状态是“dissolved”,该公司是由于没有年检而致,因此,在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阶段,代理人要求将该词翻译成“吊销”而非“注销”,避免了该主体已经注销而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风险。虽然在以后的诉讼中,对方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阻击,但都有惊无险。

(二)根据案情适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商贸公司已经恶意减资、增加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杯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商贸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执行部门只能对公司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限高处罚,但无效果。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及时注意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袁某为商贸公司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袁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法院审理的示明程序已明确能够支持该诉请,袁某最终不得不就范,主动与杯勾公司达成和解。

(三)认准了的维权路径,不动摇,不回头,坚持到底。

双方签订的转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商贸公司签约时的独资性质也为提起执行异议提供了路径,商贸公司不履行协议、不支付转股款、恶意减资、增加股东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维权行为的正当性也给了代理人坚持的信心和底气。代理人在办理案件中,遇山开路,逢水架桥,面对对方的抗辩和人为设置的障碍,不畏惧,不退缩,坚持到底,案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近日,代理人将到位的股权转让款汇给远在加拿大的罗女士。不久,心情不错的罗女士全家就去Calgary度假了,还发给代理人好多湖光山色的美景,并注明:“黄律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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