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寰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2024)京73行初4437号行政判决书,本所黄继保、裴粉红律师代理原告绍兴饭店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北知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66790343号“绍興饭店SHAOXING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这样,绍兴饭店这家国有五星级饭店,有望合法持有含有“绍兴饭店”文字的商标。
一、案情介绍
绍兴饭店是一家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系绍兴市政府国有资本全资控股企业。“绍兴饭店”是原告早在1978年经绍兴市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使用的企业字号,一直使用至今。
绍兴饭店多年来接待了江泽民、李鹏、乔石、胡锦涛、李瑞环、西哈努克亲王及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等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际友人。饭店连年被评为“全国最佳旅游涉外饭店”和“全省最佳旅游涉外饭店”,并获省首批“绿色饭店”荣誉称号。
2022年8月绍兴饭店注册第66790343号“绍興饭店SHAOXING HOTEL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主要理由为:“绍兴”为浙江省绍兴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虽然申请人在饭店、餐厅服务上对“绍兴饭店”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但尚未达到指向某一特定经营主体的要求,故“绍兴饭店”为任何一方独占进而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均有失公平。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所指情形。
二、办案思路
通过疏理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诉争争商标由“绍興饭店SHAOXING HOTEL”以及图形构成,虽然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绍兴”,但是公众结合日常生活认知及经验,通常会将诉争商标“绍興饭店SHAOXINGHOTEL”整体上认知为某特定市场主体,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绍兴”地名的含义。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决定认定有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据此作出本案判决。
三、办案心得
商标行政诉讼由于较高的驳回率而为许多权利人放弃,但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的视角存在不同。但善意的权力人应对行政决定不应盲从,委托专业人员找准视角,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自己争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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