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从发明的目的、功能和效果出发判断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案名: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民终139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判决:两上诉人不侵害被上诉人的灭蚊灯泡专利权,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梗概:
大央公司是“灭蚊灯泡”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硕而博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盛博公司是参与研制者和销售者,大央公司起诉两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浙江高院改判二上诉人不侵权。
法律问题:
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如何解释?
2.如何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知识产权律师
案例价值:
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原则: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不能脱离具体的技术背景作出孤立理解,应当结合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准确界定其含义,以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权利人、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
2.本发明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不同:
发明目的不同: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座(口)上使用的具有灭虫功能的灭蚊灯……可以直接替换现有的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不需要对原线路和开关控制进行任何改动”, 而被诉侵权产品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在现有灯泡灯口为螺口、卡口等不包含USB接口形式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并无法实现直接连接在现有灯口上、替换现有灯泡在原线路上使用的发明目的。
3.(完整技术方案的)功能和效果不同:
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知,涉案专利"用于连接灯口的灯座"的功能在于连接电源和固定灭蚊灯泡的位置。被诉侵权产品的常用状态是通过USB接口充电内置锂电池由锂电池向灭蚊灯提供电源,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充完电之后可脱离电源任意悬挂和使用,USB接口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灯座需连接在灯口电源上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即使通过USB接口连接外部电源,被诉侵权产品位置的固定是通过顶部的挂钩来实现,USB接口仅能实现连接电源的功能,没有固定位置的功能。两者不具有相同的技术功能。知识产权律师
其他启示:
1.技术特征作为最小的技术单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可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律师
2.两个或多个独立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独立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可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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