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陆风”VS “路虎揽胜极光”究竟有无区别,看法官如何断案?-专利侵权律师|北京专利律师法律咨询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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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陆风”VS “路虎揽胜极光”究竟有无区别,看法官如何断案?

作者:京法网事     来源: 京法网事     发布时间:2020-01-13 22:00:29

文书名称: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8)京行终4169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苏志甫

案件类型:知产


 京小槌说案情

陆风越野车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国产越野车。因认为该款越野车造型独特、新颖,江铃公司于201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针对该专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的路虎揽胜极光SUV相比,构成实质相同的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分别指向的陆风越野车与路虎揽胜极光SUV之间的外观设计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成为了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以及一、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京小槌来点评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18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明确和细化了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准确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判断。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于今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本案所确立的裁判尺度将直接影响到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授权确权标准,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此外,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得到了学界和产业界的一致认同。


文书精彩段落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对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活动提供保护,通过专利权的赋予,回报对产品外观真正作出创新设计的设计人。但专利法对创新设计赋予专利权是有要求的,即该外观设计不但是新的设计,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创造高度,而不能是对现有设计的简单变化。

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具体到个案,对于诉争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应将两外观设计划分为相互对应的具体设计特征,并就每项设计特征分别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两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逐一判断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一项设计往往是表达不同信息的设计特征的组合体,设计人员在一项设计中运用不同的设计特征向消费者传递不同的信息。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就贸然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为使裁判结论尽可能趋于客观,在个案中认定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某项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情况以及说理的充分程度予以确定。

就汽车外观设计而言,“整体观察”是要观察汽车整体造型、各组成部分的比例位置关系以及各个面经由具体设计特征形成的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是要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考虑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进而得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本案中,考虑到SUV的顶面和底面属于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在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即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以及车身的前面、侧面和后面等,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SUV的特点,权衡各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通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的分析和对比,可以认定在涉案SUV的车身三维立体形状和主要装饰件布局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上述两方面同时存在的相同点尤其是车身侧面和前面的相同及相似之处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高,其他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到的较小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则明显较小。尽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存在的不同点使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导致视觉效果差异的区别设计特征,多数为现有设计所公开或由现有设计给出了相同设计手法,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显著降低。从创新程度的角度,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分为全面创新和改进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即改进之处,既不涉及对三维立体形状的改变,也不涉及对主要装饰部件布局及显著设计特征的改进,而主要是对前车灯、后车灯及与之相关的局部细节进行了改动,且上述改进之处并未使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于对比设计,其既不属于应受专利权保护的全面创新,也不属于应受专利权保护的改进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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