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音集协的部分诉讼请求,确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解除,并判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共计9976万元。
天合集团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等多种持续的违约违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音集协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版权费并赔偿音集协损失。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已经解除,法院认为,由于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构成违约,其2017年末版权费没有到达音集协账户的后果不能由音集协承担,因此约定解除权满足,音集协享有约定解除权。同时,由于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使音集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天合集团在独家代理的活动中通过华韵正通公司截流版权费、收取使用费进入自己的账户或者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足以造成卡拉OK经营市场的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对音集协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性的质疑,使得音集协希望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效率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音集协既可依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依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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