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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保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就脐橙“17.5”通用名称争议表达观点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发布时间:2019-11-21 15:47:48



近年来,围绕脐橙“17.5”通用名称争议,赣南脐橙企业与农夫山泉公司之间发生了系列诉讼,《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此现象进行了专门报道。作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诉讼程序的代理人,黄继保律师就此问题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专访,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脐橙"17.5"引发商品通用名称之争


本报记者  姜旭


赣南脐橙闻名遐迩,自然成熟的赣南脐橙糖酸比一般在12.5至20.5之间,当数值达到17.5左右时,口感最佳。殊不知,就是这样一个糖酸比值却引发了多起诉讼。

因认为多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脐橙产品外包装与自己的17.5°橙名称、包装和装潢等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将相关企业分多案起诉至法院。其中,一起涉及江西一家颇具知名度的脐橙企业案备受关注。在该案中,农夫山泉起诉江西省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橙皇公司)等多名被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橙皇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上诉称,17.5°是赣南脐橙种行业所熟知的基本常识,一审认定农夫山泉17.5°橙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判决不准确。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脐橙17.5的糖酸比值能否构成通用商品名称争议最大。

起诉脐橙企业侵权

2006年12月,农夫山泉与其母公司养生堂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打造脐橙产品市场。随后,养生堂申请注册第15536197号“17.5°ORANGE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不过,多件商标申请被驳回。2015年6月,农夫山泉就包装箱(17.5°橙)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据橙皇公司官网显示,其创办于2004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脐橙等农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的企业,并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了“产学研”合作。经过多年发展,“橙皇”品牌脐橙被认定为江西省名牌产品,“橙皇”商标也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今年10月,橙皇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8年1月,农夫山泉发现有商户销售外包装印有“黄金糖酸比+橙皇+17.5°”等字样的脐橙产品,经比对后,农夫山泉认为,上述产品与其17.5°橙包装、装潢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农夫山泉一纸诉状将橙皇公司、商铺经营者以及商铺所在的水果批发市场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农夫山泉17.5°脐橙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农夫山泉17.5°橙的销售情况和宣传情况来看,该产品培养了较大规模的消费群体,被市场和相关公众所知晓。同时,17.5°橙一并使用“农夫山泉”商标,使两者产生了紧密关联,“农夫山泉”商标的知名度一定程度上反映到并提高了17.5°橙的知名度,故17.5°橙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外,农夫山泉产品外包装在显著位置使用“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标识,组合出类似笑脸的图案,成为区别于同类产品包装装潢的显著设计元素,应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权利商品的外包装采用了相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考虑各种因素后,一审判决橙皇公司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等30万元,被诉侵权商铺经营者和水果批发市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橙皇公司上诉称,首先,农夫山泉17.5°橙未构成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相关证据显示,农夫山泉17.5°橙销售时间短、数量少、销售额低,相对于赣南脐橙市场来讲,占有的整体份额和体量很小,对相关公众来讲,并未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其次,17.5是指糖度14除以酸度0.8,这是赣南脐橙的最佳糖酸比,也是赣南脐橙种植农户、经营商、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都熟知的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将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17.5°”橙作为被申请人特有名称内容予以保护,客观上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此外,该案二审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继保在接受本记者采访时表示,17.5°表示脐橙糖酸比合适、质量较高,这已经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糖酸比17.5°的脐橙就应该可以使用这一标识,不同的服务者可通过其他标识区分来源,并通过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如果只允许农夫山泉使用17.5°而其他经营者不能使用,就相当于在某一商品上只允许某一经营者标识“高质量”,而不允许其他经营者标识,暗示这一经营者的商品优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这会损害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会误认为17.5°糖酸比的脐橙只能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市场中销售的其他脐橙都不能达到17.5°的标准,从而对整个脐橙行业产生误解,这于整个脐橙行业的发展来说也十分不利。

农夫山泉代理人则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杭州中院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围绕17.5°橙外包装及相关商标,已发生多起诉讼,既有农夫山泉发起的,也有其被诉侵权的,其中涉及橙皇公司的有3起。对此,橙皇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没有构成侵权,将依法通过各种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截止发稿,农夫山泉没有回复记者采访。

对于脐橙行业发生的系列纠纷,江西省安远县脐橙产业协会法律顾问赖正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1987年,相关行业标准就将糖酸比作为柑橘鲜果检验的理化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17.5指代的是脐橙产品的高品质特点,与17.6和17.8的糖酸比一起被称为“黄金糖酸比”,一定程度来说,这已成为优质赣南脐橙的代名词。希望广大脐橙企业通过良性竞争和优质服务拓展市场,共同营造良性的营商环境。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作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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