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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与证据保存的“正确打开方式”

作者:毛志强     来源: 商标圈     发布时间:2019-07-22 20:57:41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往往忽略了保留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证据,有的商标权利人认为,我商标都已经注册成功了,而且也确实是一直在使用其商标,为啥还有去保留这些使用证据,商标权利人的这种想法陷入了一个误区,如果这时有人对其商标提出撤三或无效宣告时,权利人拿不出商标的使用证据的话,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被动,而且商标还容易被人无效掉。

商标律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也就是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商业交易的目的而使用,不是商标行为本身的使用。

商标律师解释说商标使用证据无论是在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侵权案件中或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均是审查相关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因此,使用证据的保留是经营者必须要修的一门课。其实,使用证据的保留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只要认清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把这些资料留存拍照或者纸件保留起来即可。

那么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合同

合同、协议是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重要凭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几点: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标注商标的名称标识,最好能写的时候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一起写在合同里,还有注意标注清楚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发票

发票是作为商业交易的最好体现方式,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要及时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以此证明交易的产生,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只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这样的发票并不能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企业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开具发票是的填写,在发票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同事也要把商标的名称填写上去,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广告宣传

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宣传有几种形式:(1)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灯箱、路牌、大型户外设施等传统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2)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宣传推广资料。

产品的外包装

权利人生产的产品上的外包装上带有商标标识的材料,不过因为产品外包装上的证据材料比较难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其他相关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据、标签、标牌、发货单据、物流运输凭证、参加产品会展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只要只写证据材料真实有效,且能体现出商标的使用,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保留下来。

商标有效使用证据的正确保存方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与商标使用紧密联系的就是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有很多种,较为常见的包括协议、票据、宣传资料等。商标注册人提供这些证据并不困难,但是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多商标权利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从而导致其证明力降低。因此,企业在留存商标使用证据过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日常对商标的使用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第三,商标使用证据之间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三要素。如商标附着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服务的菜单、价目表上,这些证据根本无法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自然很难被商标局予以采纳。通常情况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如合同、发票、维修维护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都是比较“优质”的使用证据,也是企业比较容易保存的证据。为了明确体现出商标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时,商品的名称一定不要用简称、甚至型号来代替,以免使证据的针对性模糊化,从而导致证据效力降低。在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包括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广告牌、展览会或博览会等,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的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等,同时能够签订协议的,尽量签订广告协议,并同时开具发票。

第四,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视为对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在我国,大家注册商标的时候习惯会注册中文商标,而我们常用的汉字只有8000个左右,随着商标的需求量越来越多,我们能够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了,因此,“撤三”就成了很多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手段之一,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有意识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抵御随时都可能到来的危险,把商标牢牢握在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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