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双轨制”,以及“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原则,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者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所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所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第14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应仅限于个案即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判断在具体案件中他人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在日后商标权人又对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前法院或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当然效力。只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商标局或法院就应当重新根据商标权人提出的证据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既然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仅限于个案,就不能将个案中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商标法》第53条对此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标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此规定是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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