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读:为什么要给予弛名商标更优的保护?-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法律咨询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网
13911525319
13911525319
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律师文集 > 商标文集

商标法解读:为什么要给予弛名商标更优的保护?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12 11:23:39

(1)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是进行注册。即使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驰名,但只要没有注册,驰名商标所有者就无权通过商标法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如果他人抢先将驰名商标予以注册,则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使商标驰名的人反而无法继续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而抢注者就可以无偿将凝集在驰名商标中的商誉据为已有。

(2)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也具有地域性。在一国通过注册或在先使用取得的商标权不能当然在其他国家受到承认和保护。商标即使在其他国家的相关公众中已经非常驰名,但只要其没有在该国进行使用或注册,就无法受到该国商标法的保护,这就可能导致在该国发生对未注册商标和使用外国驰名商标进行擅自使用和抢注的情况。

(3)与普通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功能相适应,商标法以往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消费者因他人假冒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保证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避免上当受骗。据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有些驰名商标而言,其知名度已经超越了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因此,即使在其他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近似的商标,也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这种商标或服务来源于驰名商标人。

(4)综上,知识产权律师认为,现代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重点在于维护驰名商标中所凝集的商业声誉,换言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言,现代商标法注重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而非防止混淆的公共利益。


ADDRESS
电话:13911525319
邮箱:huangjibao@zhihuanlaw.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1001A室 知寰律师事务所

Always put the interests of customers first, focus on solving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sues, only to accept the value of the client commission, attention to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ideals, to become an exp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s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

本网站内所有内容均属黄继保知识产权律师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0350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