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人主观上无过错。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用语可以推出:缺乏主观过错而直接侵权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2)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利用了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所产生的商誉,则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在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由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赔偿。
同时,《商标法》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去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律师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弛名商标而言,尽管《商标法》第13条提供了特殊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对注册商标而言仍然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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