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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读之理论研究:许可人对被许可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与商标的识别功能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8-08 12:43:26

知识产权律师:《商标法》一方面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使消费者知晓该商品并非由商标注册人提供;另一方面要求商标注册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导致商标无法发挥其品质保障功能,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只要许可人进行了质量控制,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就不意味着许可人放弃了商标,但在没有质量控制下的许可构成对商标的放弃。仅仅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许可人有监督的权利是不够的,许可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充分的质量控制。

在英国,如果商标注册人未能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控制,而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达到了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的程度,《商标法》规定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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