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即使商标尚未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2)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商标实际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会出现他人假冒或仿冒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为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行为,此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阻止这种同时损害商标所有者信誉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使用的受保护,后使用的不受保护,美国的先使用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4)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生产和交换都以本地市场为主,是否在市场上首先使用商标比较容易证实,经营者也有可能避免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发生冲突。但随着生产、流通的范围日益扩大,以使用为基础赋予商标权的负责影响逐渐显现出来:由于使用在先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并供他人查询,经营者越来越难以发现相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而且,在与使用相同商标的人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使用先于对方的举证责任,这也带来了较高的诉讼成本。
Always put the interests of customers first, focus on solving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sues, only to accept the value of the client commission, attention to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ideals, to become an exp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s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