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对这一条款应如何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也可以包含用于标示某种服务的二维印刷品,审查员应当根据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判断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
二、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也就是说,产品的形状要素不予考虑,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三、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或者所涉及的服务的来源等。
例1、冰箱贴等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主要用于装饰产品,使得产品更“富有美感”从而吸引消费者,从而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例2、某展会的宣传海报,其主要用于让消费者识别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使其采用了非常别致的形状和设计,但由于形状因素不予考虑,其满足前述的三个条件,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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