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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对发明人、设计人实施产权激励

作者:黄继保律师     来源: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08 19:56:08

      专利法第15条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是否进行产权激励,如何进行产权激励,属于单位自主决策的范围,但国家以这种倡导性规定,引导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实现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条款是2020年专利法的新增条款。


一、股权激励与期权激励。

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是公司为了留住核心技术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股权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发明人与设计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取得创新成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不平等、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导致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利益的分离。专利法通过单位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并实施产权激励,实现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让发明人或设计人成为单位的所有者,更好地分享职务发明创造带来的收益,进一步激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关于股权和期权激励的区别,我们先来看一下股权和期权的区别。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一般附条件,如在公司需要干满多少年,每年需要完成多少研发成果等。


二、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一般指单位对技术人员在享有分红的股东权利,但不享有参与公司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定期间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让有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提高单位技术人员的研发热情,激发创新能力。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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