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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特征

作者:知识产权法     来源: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06-30 11:32:59

知识产权律师:

        1.什么是等同特征?现实中,为了规避对他人专利权的明显侵犯,专利技术的模仿者总是力图避免原封不动地照抄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而是加以某些改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模仿者加以改动就不认定为侵权,允许他人随意以这种方法规避专利权,则对于专利的充分保护是不利的,特别是有许多替代方法是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出现的,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无法预料的,美国法院曾经指出:“语言描述通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书写的,将机器转换成文字可导致意想不到而又难以运动填补的漏洞;通常发明是新颖的,却没有能够描述它的文字;字典通常不能跟上发明家的步伐,它也无法跟上;物品不是为了文字而创造的,而文字却是为了(描述)物品而产生的;为了克服这种滞后性,专利法允许发明家成为他自己的词典编纂者”,“如果可以在不复制方案描述的每一技术细节的情况下模仿已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则专利保护就会变得空洞无物,这实际上会鼓励那些厚颜无耻的仿造者对专利进行无关紧要和非实质性的改变和替换,因为这足以使仿造之物处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内,从而处于法律追究的范围之外……完全和直接的模仿是蠢人才做的事情,是非常罕见的侵权类型”。———“等同原则”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产生的,它的含义是:如果一种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特征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等同”特征的判断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进行判断,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就是“等同特征”


        2.如何防止等同特征的滥用?承认“等同原则”虽然能够防止对技术特征文字描述中缺陷的恶意利用,但也增加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意味着公众无法完全根据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竞争者可能因依赖权利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而设计、制造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产品,最后却因等同原则被判侵权,由此导致遏制创新、损害公平竞争的后果;如果对于被控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相同的侵权存疑,专利权人的律师几乎都会指称对方的行为是等同侵权;为了避免“等同原则”的滥用,在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的技术进行对比时,就当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完全包含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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