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作为排他性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权利,因为专利权并不是直接授予权利人为某种行为的积极权利,而且一项专利本身可能被先前的某项权利涵盖,在后专利权人只有获得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产品专利的权利人享有5项专有权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而方法专利的权利人除了享有使用权之外,其专利方法还受到延伸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只享有4项(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有权利。
2.享有专利权,仅意味着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17年就指出:专利唯一的效果就是限制他人制造、使用或出售被发明的东西。
3.根据我们《专利法》11条规定,专利权人仅有权限制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的行为,这意味着仅为私人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4.“生产经营目的”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或“商业经营目的”,“生产经营目的”包括工农业生产、以及以及对商业、服务业和其他事业如公用事业、教育事业等的经营,并非必然包含营利目的。如某大学实验室为节约开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自行制造并使用了已获得专利权的化学试剂,虽然这种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是为了科学试验,而不是为了研制商业产品并加以销售,但仍然属于“生产经营目的”。
Always put the interests of customers first, focus on solving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sues, only to accept the value of the client commission, attention to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ideals, to become an exp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s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