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保密审查制和公开审查制。
(1)保密审查制,即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并不会将申请文件予以公布,保密审查制对申请人是有好处的,因为专利申请文件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如果专利申请不成功,申请人还可以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由于专利局往往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实质审查,而在授权前不公开申请文件就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申请案的技术内容,很容易导致对技术的重复投资和重复研究,有悖于专利制度及时提供技术资料的目的;同时,由于公众无法在审查期间提出异议,专利局只能独立承担全部审查工作,会带来较大的工作负担;
(2)公开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在决定授权之前就将申请文件向社会公布,许多国家还规定公众在此期间可以提出异议,为了避免申请案的大量积压,适当减轻专利局的审查压力,在公开审查制的基础上还发展出“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即专利局先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者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向社会公布,但直至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才进行实质审查;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使申请人能够有几年时间仔细对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前景进行评估,以便决定是否需要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为申请人可能在申请之时对技术的实际价值并未考虑成熟,或者当时预计发明创造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利益,但申请之后发现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自己的发明创造已失去原有价值;此时申请人就可以选择不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放弃专利申请;这样一方面申请可以节省实质审查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专利局的负担,同时,公众也能从早期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及时获得最新技术资料。目前,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就是“早期公布,迟延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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